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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恢复室转入标准
作者:麻醉科 | 选择字号:[ ] | 分享: 

(一)收治范围:
1.麻醉结束后尚未清醒,或虽已基本清醒但肌力恢复不满意的患者;
2.高龄、婴幼儿、危重和麻醉后生命体征不平稳的其他麻醉患者。
(二)排外条件:
1、病情危重,循环不稳定,仍需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者。应在不间断监测和治疗的条件下转入ICU;
2、呼吸衰竭、其他多脏器功能不全或衰竭者,休克尚未彻底纠正者,或估计较长时间呼吸仍不能恢复到满意程度,或出现呼吸系统并发症,复杂的口腔、咽腔等特殊部位手术后患者,仍需行呼吸支持或严密监测治疗的患者应在呼吸机支持和监测的条件下转至ICU;
3、心肺复苏后患者直接转入ICU;
4、术前即有昏迷、呕吐误吸等情形者,直接送ICU;
5、感染伤口大面积暴露的患者;
6、特殊感染的患者(多重耐药菌感染、炭疽杆菌感染、气性坏疽、破伤风、HIV感染者、狂犬病患者等);
7、其他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规定需要特殊隔离的患者;
8、其他器官、系统功能异常或病情需要送入ICU进一步治疗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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